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廖克明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後之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後之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顯係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朱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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