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8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五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四一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F0~T40┌────────────────────────────────────────┐│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九十一年十│柒萬陸仟陸佰玖拾│BT0000000││ 司卓元裕 │行桃園分行│一月十五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