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受刑人於本院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壢簡字第八八二號判決之犯行時間點係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至同年八月間,而其受本院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二九0號之有罪判決之確定日期則為九十一年七月廿二日,其在本院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八八二號判決之犯行之最後時間點既在九十一年七月廿二日之後,則當然不符刑法第五十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該判決不得與本院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二九0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而應先後接續執行始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卅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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