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965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務人 陳麗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債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約定每月20日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自帳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利息;及自帳單列印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履經催討均未依約償還,尚欠負債權人前開請求金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