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冠誠
上列聲請人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足資釋明聲請人無資力負擔訴訟費用之事證(如低收入戶證
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