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730號
原 告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
日辯論終結,定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併候核辦。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