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專訴字第70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行專訴字第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111年度行專訴字第70號原告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曾子章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黃宣瑀 律師 楊宛臻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廖承威
參加人諾沛半導體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家銘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複代理人 王怡茹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王樂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彭洪英
法官汪漢卿法官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