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民專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民專上字第39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誌宏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吳雅貞 律師 洪珮瑜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毅力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景南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張勝雄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軍宇 律師
李懷農 律師 陳寧樺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黃郁孟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王樂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彭洪英
法官汪漢卿法官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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