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36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36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36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8569、2463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丙○○共同犯重利罪,共貳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丙○○與年籍不詳綽號「 傑哥 」之成年男子,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於98年4月間,在報紙上刊登「證件借款、有工作者6、7萬元內可借」、「有證件、低利可貸」之廣告經營高利借貸(借貸方式:如借貸1萬元,每7日收取利息1次,利息為新臺幣(下同)2,500元,每遲延1日另再收取1,500元之利息,並於借貸時預扣第1期利息,及扺押個人證件及簽立同等值借款金額本票3張作為擔保,以牟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乘乙○○、甲○○急需用錢,以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借貸之,丙○○再以其購得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分別於民國98年4月底至5月中旬及同年6月17日9時47分許,使用該0000000000門號並以隱藏來電顯示方式與乙○○、甲○○聯絡,而取得如附表一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經警獲報丙○○於98年6月18日13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前,對乙○○收取利息時,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證據:㈠被害人乙○○、甲○○於警詢之證述。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門號申請書1紙、及該門號之98年5月1日至98年6月30日之雙向通聯紀錄1份。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贓物領據2紙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㈣被告丙○○之自白。
三、核被告丙○○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又被告與綽號「傑哥」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之。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商業手段賺取生活所需,反任意放款而收取重利,所為破壞社會正常交易秩序,惟念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斟酌本件放款之金額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同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扣案前揭手機(含SIM卡1張),係作為放款及收取利息之聯絡工具使用,空白本票4本,係供借款人開立本票之用,中國時報1張,係作為放款宣傳之用,為供重利犯罪所用之物,上開物品均為被告或共同正犯綽號「傑哥」之成年男子所有,據被告供稱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均予以宣告沒收之。扣案被害人乙○○所開立之本票3張,係用以擔保債務之物,應發還被害人乙○○;其餘手機尚與本案無關,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本件尚有被告 黃俊斌 經本院傳拘無著,將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9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時間、地點│借款人│借款金額及計息方式支付利息││││││├──┼─────┼───┼─────────────┤│1│於98年4月│乙○○│借款30,000元,預扣7,500元│││底5月初某││之利息,實拿22,500元,再以│││日,在屏東││7天為1期還款7,500元。│││市○○路寶│││││雅百貨公司│││├──┼─────┼───┼─────────────┤│2│於98年6月│甲○○│借款20,000元,預扣5,000元│││間,在高雄││之利息,實拿15,000元,再以│││縣鳳山市建││7天為1期還款5,000元。│││國一路附近│││└──┴─────┴───┴─────────────┘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1支│││(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2│空白本票│4本│├──┼─────────────────────┼──┤│3│中國時報│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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