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69號原告 王福明 被告 王正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9,500元(即原告主張通行系爭土地之面積178.25平方公尺×104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6,000元/平方公尺=1,069,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