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38號原告 林煌泉 被告 蔡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