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12號原告 葉家豪 即 葉添壽 被告 葉添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排除侵害之訴,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5日以105年度補字第34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3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