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51號原告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秀霞 、 古秀瑛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2人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6萬元,訴訟標的金額為8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