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24號原告 吳志輝 被告 江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69.79㎡×公告土地現值420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0000000元;建物價值567300元;合計:0000000+5673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姿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余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