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282號
原   告  陸玉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秋賜 等6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93,984元(計算式:3,600元/平方公尺×437.76平方公尺×
1/4=393,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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