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361號
原 告 蔡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雯秋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追加訴之聲
明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000元(計
算式:81,000元+60,000元=14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50元,原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