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小字第39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林志鴻
曾金燦
複代理人 許錦園
被 告 黃敏崇
賴秀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3日上午9時38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