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4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社福宮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未於起訴狀內載明被告社福宮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依上開規定,原告應補正之。
(二)原告就上開補正事項,應一併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