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壢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壢簡字第148號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法官許炎灶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