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109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關於「…………第55條後段、第219條…………」應更正為「…………第55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關於「…………第
55條後段、第219條…………」顯係「…………第55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參照上開解釋意旨,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高奕驤
法官曾正耀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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