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聲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聲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聲再字第13號聲請人 徐育德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272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徐育德聲請再審,僅提出再審狀,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故本件聲請違背法定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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