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156號
原   告 乙○○
      戊○○
      丙○○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義大醫院、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戊○○、丙○○、甲○○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
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
容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
元,扣除原告乙○○前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戊○○、丙○○、甲○○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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