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秩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南秩字第36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3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4月27日南市警一刑社字第0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捌仟
元。
扣案之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強力膠壹瓶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8年4月14日上午9時許。
(二)地點:台南市○區○○路○○巷農改場空屋2樓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查獲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強力膠1瓶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強力膠1瓶為被移送人所有
,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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