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增添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增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江增添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99年12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江增添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3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5257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5257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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