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84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戴玉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陸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20%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10月30日止累計1,246,876元未給付,(其中525,494元為本金,721,382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525,494元│101年10月31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