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湘寧原名戴千慧.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湘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戴湘寧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民國100年5月14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101年3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戴湘寧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45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又因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97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二案均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3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4243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7月13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1年7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