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秀梅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小刀壹把沒收。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2
2號被告謝秀梅涉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小刀1把,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1月31日以101年度偵字第12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證無訛。而扣案之小刀
1把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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