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1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古宏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1+1)×34×10=4,080。
二、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2,694,454元,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
三、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請求協商之㈠「協商不成立證明書」或㈡「曾經協商成立證明書」暨「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協商成立證明書須已簽章;並應提出毀諾前所有還款或轉帳證明。
四、請提出聲請人以本人、子女或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該等保單價值為何?
五、具體表列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必要支出為聲請前1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六、請提出聲請人近5年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及其前配偶陳江生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另提出聲請人戶籍所在地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七、請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八、請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解,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九、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則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每期還款金額之計算方式為何?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白俊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