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 王伯勳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峻毅 間請求確認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