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445號債權人 李醒如 債務人瑝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簡慧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瑝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足以證明得向瑝隆實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07年7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7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雖具狀陳報107年5月薪資單,然仍未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得向瑝隆實業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新台幣100,050元之釋明文件(如勞資爭議案件協調會紀錄、勞保年資證明),亦未釋明上開金額如何計算得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