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162號債權人遠雄文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萬益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楊嘉振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他足以證明楊嘉振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經本院民國107年
7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8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