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9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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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9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9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湛子萱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5944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簡字第46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之告訴人姓名「 曾啟朗 」均更正為「 曾啟郎 」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湛子萱因妨害自由案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罪,而該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於本院調查中已與告訴人曾啟郎達成和解,告訴人則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民國101年3月20日調解簡要紀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各
1份附卷足稽,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黃右萱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35944號被告湛子萱女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路○段5
58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湛子萱於民國100年7月28日13時7分許,因欲向曾啟朗之胞兄催討其積欠湛子萱母親之債務,遂得曾啟朗母親同意後進入曾啟朗位於高雄市○○區○○街7號住處,並表明催討債務之意,曾啟朗因認債務與其無關,心生不滿,遂要求湛子萱離去,湛子萱受退去之要求仍留滯拒絕離去,曾啟朗即報警處理,嗣經警到場後湛子萱仍堅持不肯離去,處理員警遂於同日14時10分許,將湛子萱強制帶離現場。
二、案經曾啟朗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1)被告湛子萱自承告訴人曾啟朗要求其離去,但其不願離去之事實,(2)告訴人曾啟朗之指述,(3)證人 邱學松 之陳述,(4)證人 鍾逢裕 之陳述,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在他人住宅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檢察官陳俊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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