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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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號原告 呂明軒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被告 周世斌 訴訟代理人 李佩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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