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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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17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被告 饒國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借款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借款契約書第17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