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 馬素貴 即債務人樓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馬素貴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債務人前因積欠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等債務,曾於民國95年6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債權銀行成立協商,按協商內容,自95年7月起,每月須償還新臺幣(下同)15,744元。債務人以打零工為生,每月收入5,000元,即使未扣除生活必要支出,亦無法按協商內容清償,只得依靠配偶 歐連通 幫忙清償,但歐連通經營之遊艇業因經濟不景氣已經結束營業,收入銳減,債務人亦於96年11月毀諾,此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致不能履行之事由。債務人目前仍為臨時工,配偶歐連通為臨時油漆工,每月薪資約33,000元,並向本院聲請更生中,2人育有2名就學中子女歐○○及歐○○,全家生活費用由歐連通負擔較多,債務人每月支出部分如下:膳食費5,000元、日常用品費800元、水費150元、電費200元、瓦斯費355元、醫療費300元、電話費588元、教育費300元,以上共計7,693元,收支勉強持平,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信用報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及歐連通、歐○○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債務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繳納證明書、ZF-4768自小客車行照、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戶籍謄本影本、戶口名簿、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看診收據23張、水費收據2張、電費收據4張、生活支出單據25張、電話費收據6張、歐○○就學收據1張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聲請人:歐連通)卷宗核對無誤,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介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8年6月25日上午10時公告。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呂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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