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振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一○一年度執聲付字第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振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 陳奉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振彰因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臺南分院以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七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六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九百元即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四八九五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六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確定,上開㈠、㈡案件嗣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七五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九年確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期滿日期為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