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思澔上聲請人因被告死亡相驗案件(108年度相字第237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8726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思澔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22時許,倒臥在臺中市○○區○路00街00號7樓7G室租處,經房東發現通知警方到場處理,查覺被告已死亡,現場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應係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8726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726公克,見卷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100382號鑑驗書),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