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109號
聲請人 謝信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109號
聲請人 謝信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