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8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58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8489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禮智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投保單位、郵局開戶資料後,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處之每月可領取薪資及存款債權,核其應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梁漢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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