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建成┌──────────────────────────────────────────────────────┐│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易士文│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94年8月31日│62,640元│0三七六八三│││││臺東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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