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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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934號債權人 黃永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世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㈢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
約定利率,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㈣提出利息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㈤陳報債務人借款新臺幣320萬元之計算式及各筆借款日期
、各筆借款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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