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8號原告 陳俊凱 被告合碁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稚庭 上列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以111年度勞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3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26日寄存送達(即臺中市○○區○○路000號)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憑。又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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