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929號債權人 張桀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余富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修理費18,000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余富鈞(住○○市○○區○○路○段000○0號2樓)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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