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9號原告佳富水產有限公司代表人 洪林秀娥 被告 張宗富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上易字第296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被告上訴二審後,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撤回刑事上訴,則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法院應不得專就民事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論參考)。
二、查本案被告張宗富被訴業務侵占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249號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審理中,告訴人佳富水產有限公司於108年7月9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已於同年8月27日撤回刑事上訴,有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撤回上訴聲請狀在卷可考,揆諸上開說明,應依前揭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王以齊法官曾永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