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3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明順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6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16950號函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