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433號原告 吳濬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究係向「 林協健 」或是「僑林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原名:僑林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還是「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退休金?請原告確認本件被告為何者,若被告應為法人,請呈報被告登記之完整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請原告呈報上開請求之原因事實與請求權基礎為何?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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