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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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頂讓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37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俊辰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榮華 間請求返還頂讓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