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15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弄19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5年9月29日起至135年9月2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甲○○於95年10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
元②5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5年10月5日②100年10月5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僅繳納至97年12月4日止之本息,尚欠本金2,127,01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借款借據影本、放款明細檔資料查詢各2件等為證。
三、按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係非訟事件,則法院於審查時,僅能依民法第873條之規定,就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是否為抵押權人,能否行使抵押權而為准駁之裁定。聲請人另聲請強制執行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以及請求利率計算方式,惟本件並非強制執行事件,且該聲明之事項,並非法院為拍賣抵押物裁定時所應審酌之事項,亦非屬非訟法院審酌是否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職權,聲請人前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31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165-2│建│53.00│全部│├──┼───┼────┼────┼───┼─┼────┼───────┤│002│臺南縣○○○鄉○○○○段│165-6│建│178.00│17800分之2907│└──┴───┴────┴────┴───┴─┴────┴───────┘┌────────────────────────────────────┐│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31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001│23│臺南縣仁德鄉│臺南縣仁│4層樓房│26│42│42│19│13│平│全部│││1│三甲村三甲子│德鄉三甲│鋼筋混凝│.0│.4│.9│.3│0.│方│││││26之8號│子段165-│土造│1│1│6│1│69│公││││││2地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