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 賴秀棉 代理人 馮郁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0張,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103年2月12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03年6月12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
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魏慧夷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碧海育樂股│82-ND-013954│20│2萬││││份有限公司│~ND-013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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