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世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世昌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世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3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8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附表編號4-6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35、168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茲檢察官聲請審理最後事實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楊皓清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真逸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02月22日│101年12月06日│102年06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224號│字第2104號│字第4182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098號│102年度易字第1776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7月31日│102年07月19日│102年10月04日│├───┼────┼──────────┼──────────┼──────────┤││││││││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2043│102年度上易字第2181│102年度審易字第13號││判決││號│號│││├────┼──────────┼──────────┼──────────┤││判決│102年09月12日│102年10月01日│102年10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2年06月20日│102年04月22日│102年04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988號│字第4988號│字第4988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389│102年度上訴字第3389│102年度上訴字第338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03月12日│103年03月12日│103年03月12日│├───┼────┼──────────┼──────────┼──────────┤││││││││法院│臺灣高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389│103年度台上字第1760│103年度台上字第1760││判決││號│號│號││├────┼──────────┼──────────┼──────────┤││判決│103年03月12日│103年05月29日│103年05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

更多裁判書